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市公积金管委会文件,相关文件政策解读,历年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数据。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等文件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涉及的依据、标准、业务办理指南、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金融业务承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五)住房公积金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涉及的依据、标准、流程、业务办理指南、要件和时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按揭贷款月还款情况对照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等文件信息。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招标公告、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等。
(九)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笔面试成绩、录用结果等事项。
(十)向社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各类公告、通知。
(十一)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业务咨询电话、信访投诉电话,领导班子简历信息。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开办网上业务涉及的流程、要件、时限,各管理部营业时间、地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时限
(一)公开方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网址为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客服热线12329、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发布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图书馆、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当面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前可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页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有效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
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联系电话:022-23148305
传真号码:022-23148306
邮政编码:300040
各管理部地址详见住房公积金网站“凯发一触即发首页-便民服务-办理网点”。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特殊情况的答复。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内容说明理由。
(3)同一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信访等相应渠道提出申请。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