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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维权专栏用户须知

  • 发布时间:2016-08-26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维权专栏用户须知
 
欢迎光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便广大职工投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维权专栏”,竭诚为您服务。  
本专栏暂只受理您以本人及个人名义提出的投诉:
1、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指被投诉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为投诉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欠)少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已经为投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存在未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存或未足额缴存)。
您还可以前往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管理部门提出包括上述投诉在内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信访、举报和投诉。
您通过本栏目提出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如您尚未取得上述材料,请在取得有关材料后再行投诉。
您应按本栏目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信息,本中心工作人员将在10日内联系您,并通知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如您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实、无效或者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将影响本中心对您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可能会导致该投诉无法处理、延迟处理或不予处理。
您在本栏目中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本中心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需,敬请注意。
 
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执法依据及措施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1、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欠缴或少缴
1、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天津市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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