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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21-08-27
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现说明如下:
一、缴存比例、降低和缓缴政策维持不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或12%,企业等其他单位仍为在5%-12%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以在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及上下限例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规定,拟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例行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于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2019年未作调整,仍为2050元,拟维持缴存基数下限2050元不变。
缴存基数上限。住建部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拟将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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