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3号)的要求,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现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公布如下:
一、违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